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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教育
英文授课留学研究生副导师培养条例
2017-03-23 15:46   审核人:

津职师大研究生处发〔201412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英文授课留学研究生副导师培养条例(试行)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办学特色,充分利用校内教学资源,提高留学研究生培养质量,发挥英文基础好、学术水平比较高的青年教师在留学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在我校英文授课的留学研究生培养中探索实施留学研究生副导师(以下简称副导师)制度。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选聘留学研究生副导师的基本原则

副导师是协助留学研究生导师指导、培养留学研究生的重要成员。副导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我校硕士点建设,是留学研究生导师的后备人选。

二、选聘留学研究生副导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爱国爱校,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2.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英语水平达到国家CET六级以上或有半年以上出国学习或工作经验;

3.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近3年来以第一作者发表过2篇及以上较高水平的专业学术研究论文,或至少主持过一项校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授权专利一项,或获得局级及以上奖励一项,或在省部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奖。

三、留学研究生副导师的工作职责

副导师协助留学研究生导师共同承担指导留学研究生的工作;副导师应与留学研究生导师共同制定留学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共同指导留学研究生完成开题报告,并参与指导留学研究生的实践培养环节,协助留学研究生导师指导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四、留学研究生副导师的聘任程序

1. 各留学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学院进行留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分配工作的同时,开展留学研究生副导师的推荐选拔工作。

2. 留学研究生副导师的聘任须由留学研究生导师推荐,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拟聘任的相关人员填写《申请聘任留学研究生副导师简况表》,并按简况表的填写内容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认真审核申报人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拟聘任人员名单,并将留学研究生副导师名单及简况表一起上报研究生处审定。

五、考核

由外国语学院、人事处、研究生处成立考核小组,于每次留学研究生副导师选拔工作的同时,对已成为留学研究生副导师的老师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副导师的履行职责情况。

六、其他有关事项

1.副导师仅作为留学研究生导师的协助指导人员,不独立招生;

2.双导师培养的研究生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其产权归属由两位导师和研究生协商解决,研究生的工作要得到充分体现;

3.聘任留学研究生副导师的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每学年进行一次。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处

201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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